家族是家庭的扩大和繁衍,其与家庭的内部结构不同。家庭和家族的成员尽管同属一个父系,但成员有多与少、亲与疏之别。简单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为家属关系,除家长外,有同居一家的祖父母、父亲、夫妻、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孙女等。他们共同生活,利害相关,彼此负有抚养或赡养的义务,同时也有享受家庭财富的权利。家庭成员的人数较少,充其量一般不超过20人。家族的内部构成比较复杂,成员除同胞亲兄弟之外,还有叔伯、堂兄弟、子侄等关系,他们并不共居一起、生活在一起,而是血亲或血缘的纽带把他们联系在一起,因此家族成员的关系是亲属的关系,而不是家属关系。
随着家族经济实力的增加和雄厚,有些家族延师教育子弟,子弟科举成名,家族更增声望。例如清嘉庆八年(1803年),陈榜移居大福,兼营农渔,勤俭持家,延师教育子弟,其子弟五代寿卿,中式武举,名震全台。有些家族则乐善好施,造福乡里,著有人望。例如礁溪公埔康家五兄弟,合作经营房地产业,建立雄厚的基业之后,急公好义,抑强扶弱,乐于为乡人排难解忧,深受乡里的赞扬。这些既有经济实力,又有一定声望的家族,在地方社会上拥有较高的影响力,成为一方的绅士。也有些家族成为地方豪强,如移垦初期的垦首、结首、隘首等。地方绅士有了经济实力,转而经商,或注重文化教育,使子弟取得科举功名,从而巩固和提升了他们的社会地位,扩大了社会影响力。族人也愿意聚居周围受其庇荫,从而增强了家族凝聚力,维护了家族内部的团结。例如摆厘陈家,出了武举一人,贡生四人,廪生一人,武秀才七人,成为望族。其后宜兰设县,清丈田亩,官府就请廪生陈朝祯主持其事。陈朝祯办事公正,颇得邻里赞扬。
家族为了加强其社会地位和扩大影响力,有必要采取措施保护其内部成员的安全,并加强其内部的凝聚力和团结。在当时台湾“三年一小乱,五年一大乱”的社会背景下,家族为了保障族人的生命和安全,或组织武装力量,即所谓团练,御敌保家;或建造大型的共居式或聚居式的房院,以供族人居住,并具有防卫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