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台湾少数民族的家族类型

文章主题:史学参考  文章来源: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19-05-02 19:32:00

台湾少数民族曾存在过母系氏族社会,如平埔人、阿美人、卑南人,其中以阿美人最为典型。

阿美人在氏族之下,有亚氏族、家族。亚氏族共有一个族长,族中的成员可以参加葬仪,共分猎肉及渔获品。成员之间互相帮忙,共建家屋,可参加决定婚事的亲族会议,并共同负担聘礼,互相邀宴。家族以其家之祖名为名。

在氏族之上,有氏族联族,因为他们认为几个氏族共同出于一个祖氏族。因此氏族的司祭权为各氏族所共有,可以互相帮助和代替。阿美人实行大家族制度,成员上辈包括母亲、父亲、母之父母、母之姐妹及其夫;平辈包括本人(女)、本人之夫与姐妹及其夫;下辈包括自己子女及姐妹子女,组成三代亲属。

卑南人母系氏族社会中,存在着宗族与家族关系。他们有的以个人的血亲关系来推算其亲近疏远的双亲血亲群。即以一对夫妇所生子女为基点,按父母双方的血缘关系,将父与父之兄弟,母之兄弟,皆同样称呼。这样一来,父母的父母,对自己皆为祖父母,依此上推血亲范围可以到五代,而父母之兄弟的子女与自己则为从兄弟姐妹。如此双系血亲群相当大,如果包括由婚姻关系所构成的血亲群,常达千余人之多。

台湾少数民族的父系氏族社会,包括父系核心家族和父系大家族两种。前者有泰雅人、雅美人,后者有布农人、曹人、赛夏人。泰雅人的家族制度有两种:

一是以家屋为单位的小家族,包括父母、夫妻、子女三代亲属。这实际是一个家庭的组织。另一种是伸展家族,在共有土地上共同耕作,其成员除父母、夫妻、子女外,还有兄弟等。这种家族的家长由男性尊长担任,家长死后由其长子继任,长子死则依“兄终弟及”的原则由次子承继。父母在,长子娶妻不另立新家,仅为父家的分户,幼子则从父母抚养。父母死,以长兄为家长,直至分家。

赛夏人的家族制度采取父系制,大家族之中包括三世代的亲属与两世代的配偶群。在家族中以男性尊长为家长,父死后叔父或长兄继承家长权。无叔父也无长男,长女可执行家长权。长子或幼子婚后,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其他儿子婚后则分居另住。家族财产原则上不分割,如要分家只给少许财产,主要财产仍保留在本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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