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禁又称洋禁,是中国古代政府为了整顿沿海治安、清理走私、保障社会安定,采取的一种禁阻民间人士未经过官方许可,私自出洋从事海外贸易的政策。
中国海禁虽始于元朝,但并非国策,实施时间也很短。把海禁当成既定国策来实施,始于明朝。
明洪武三年(1370年),明政府“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年),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此后,朱元璋又分别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洪武三十年(1397年)多次发布命令,禁止国人下海通番。
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如有人擅自建造三桅以上大船、带违禁货物前往外国进行交易、为海盗做向导劫掠人口,要处以死刑,并枭首示众,全家发配边卫充军;如有人打造海船卖与外国人的,为首者处以斩刑,从者发配边卫充军;对敢于买卖外国商品的人,则施以重法,货物必须在三个月内销毁。
清初并不禁海,后来为了防止沿海民众通过海上活动接济反清、抗清势力,才实行海禁,而且较明代更为严厉。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清政府下令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政府更强行将江、浙、闽、粤、鲁等省沿海居民分别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防守,严禁逾越。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乱”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4年)台湾告平,清政府方开海禁。但仅仅过了三十多年,面对日益严重的海盗活动和西方势力在东亚海域的潜在威胁,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清政府再次实行海禁。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担心闽粤地区因洋禁而引发海患,废除禁海令,开放了粤、闽、江、浙四口通商口岸。但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下令关闭江、浙、闽三处海关,指定外国商船只能在粤海关——广州一地通商,并对丝绸、茶叶等传统商品的出口量严加限制,对中国商船的出洋贸易也做了种种限制。这一海禁政策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闭关政策”。
此后闭关政策更加严厉,直到鸦片战争的爆发,外国列强以武力逼迫清政府实行开放政策,海禁才被迫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