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594年,鲁国实施“初税亩”,即承认十地私有制的合法性,按照土地面积向田主征收地税。初税亩的实施标志着“履亩而税”即按土地面积征税的田赋制正式产生。这是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对剥削方式和社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初税亩的实施有着深刻而广阔的社会背景。西周中期以后,周王室日益衰弱,诸侯乃至卿、大夫的实力却强大起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的使用价值迅速提高,土地开始与财富、权力对等起来,围绕土地的争夺也因此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西周以前的十地国有制已难以为继。西周末年,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大量有关土地赏赐、赠送、赔偿、交换乃至抵押、典当的现象。春秋时期,土地转让进一步增多,人们已经开始将土地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
土地私有制的萌芽首先是从较小的采邑或赏赐的田地开始的。春秋前期,晋公子夷吾曾赐给其臣属“汾阳之田百万”、“负蔡之田七十万”。春秋后期,晋国的赵简子曾下令:“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赐田的对象已不限于贵族,也涉及到平民。这样的赐田,很自然地就向土地私有制转化了。此外,贵族之间的相互转让和掠夺,贵族组织劳动力新开垦的田地,都成为私有土地的重要来源。
私田产生之初,田主是不向政府纳税的。这样,私田越多,不纳税的土地就越多,私田主就越富。而公家(诸侯)却因公田转化为私田或劳动力致力于私田而使公田荒芜歉收等原因,在经济上陷入困窘的境地。为扭转私肥于公的局面,各国诸侯先后进行了赋税改革,以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前面所述及的鲁国初税南就是最著名的改革。此外,齐国的“案田而税”,楚国的“书土田”和“量入修赋”,郑国的“作丘赋”(按耕田数量承担军赋),秦国的“初租禾”等也是类似的改革。
以初税亩为代表的改革浪潮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拉开了土地私有化的大幕,最迟在春秋战国之交,土地买卖关系就已出现。泰国商鞅变法后,政府公开承认了上地买卖的合法性,开启了中国历史上土地私有化改革的先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