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
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记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八家耕作的井田是很普遍的一种劳作方式,具体来说,是将每方圆一里共九百亩的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等分,分给八家农户耕作,每户人家得一百亩为私田,中间的一百亩,二十亩为房基园圃,八十亩为公田,由八家联合耕种,所获全部上缴。税率为十分之一。私田不得买卖,所有权归国家。
到了战国时期,井田制开始走向没落。而随着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推行土地个人私有制,井田制彻底瓦解。秦、汉以后,实行井田制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对后世的影响却极为深远。
后世儒家多有认为井田制是最理想化的土地制度,如西汉时董仲舒、师丹等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时实行的王田制;西晋时实行的占田制及北魏和隋唐时期实行的均田制等,都渊源于井田思想。
宋、元以后,土地私有化大势所趋,虽然还有人倡导井田思想,但与之相类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行,而只能在小范围内短暂地存在。尽管如此,井田制“耕者有其田”的基本思想,仍是历朝历代土地分配制的一个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