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是我国古代的主要刑罚。从历史上看,五刑有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之分,还有针对女犯人的“五刑”。
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割鼻子, 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周书•逸文》上说:“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
封建制五刑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笞,用荆棍或竹板子打人:杖,用棍子打;徒,是剥夺犯人自由的刑罚;流,是把犯人送到边远的地区去;死,即死刑。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废除。
针对女犯人的“五刑”
根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也称“五刑”,分别如下:
1.刑舂。
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
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刑逼供。
3.杖刑。
隋唐以来的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赐死。
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幽闭。
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打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