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国后,其官制“大抵皆沿隋故”,但并非简单因袭,而是补充、完善和发展,形成较完备的职官系统。中枢决策机关、封驳审议机关和行政事务机关分工又合作,职责分明。监察系统、地方行政系统也比较完备,而且还有一套较齐备的品阶勋爵制度。
以三省六部为中枢政务机关,是唐代官制的显著特点。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归属尚书省。
三省中以中书、门下两省关系最为密切,合称两省或北省。中书省长官称中书令,门下省长官称侍中,都是正三品。中书令“掌佐天子执大政,而总判省事”,侍中则是“凡国家之务,与中书令参总,而专判省事”(《新唐书•百官》),同掌军国大政但又各有分工。中书省掌管制订决策,凡遇军国大政,必经中书省草为诏敕,交门下省审议复核,然后上奏皇帝,批准后交尚书省颁布执行。如门下省不同意中书省所拟订的制敕,可封还使之重拟。中央其他各部门向皇帝呈交的章奏,重要的也要经尚书省转送门下省审核,门下省同意后才可交中书省再呈皇帝批答,门下如觉不妥,也可驳回修改。
中书、门下二省的次官有中书侍郎和黄门侍郎,其骨干官员则是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和门下省的给事中。
中书舍人(正五品)一般定额六名,掌参议表文,撰拟诏敕。他们在省内商讨国事,并可在章奏上签署姓名和意见,叫做“五花判事”。中书侍郎、中书令集中中书舍人的意见,然后再由中书舍人之一根据皇帝旨意起草诏书。这个负责草诏的叫做知制诰,其他中书舍人也要签字,以示负责。中书舍人还可以辅佐宰相办理政务。
门下省的给事中也是正五品,一般定额四人,掌封驳违失。封是对上而言,即认为诏书有不妥之处,封还中书省。驳是对下而言,指驳回奏章。给事中有权在不合适的诏敕上批上自己的不同意见,然后退还,即“涂归”之制;给事中还有权过问司法部门所处理的重大案件,如有轻重不妥者还有权改正。如有重大冤案,给事中还可和中书舍人、御史组成联合办案组织——“三司”,越过司法部门直接受理,听其诉讼,叫做“三司受事”。文武六品以下官员的任命,吏部、兵部申报后,如人选不当,给事中可以请示本省长官侍中同意后退回重拟,这种制度叫做“过官”。
唐中书、门下二省还有讽谏职责,各有一批谏官,即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并分左右,“左”隶属门下省,“右”隶属中书省。其中左右补阙(从七品),左右拾遗(从八品)都是从武则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才设置的。唐代杜甫、白居易都任过左拾遗的官。谏官虽然品级不高,但有直接向皇帝提意见的机会,受人重视。
唐代尚书省在中书、门下二省之南,故称之为南省、南宫。(中书、门下二省称之为北省)中书省发下的制敕,都从这里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州县去,或者根据制敕制订成具体的政策条文下发到有关部门。中央寺、监各司如有文件需要下发各州的,也要经本省转发。故尚书省为天下政令中枢,是联系中央和地方的桥梁和纽带,故唐太宗说:“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若一事有失,天下必有受其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