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中不讳”是指在宗庙祭祀祖先时,对辈分低的先人可以不讳。例如,祭祀祖父时,可以不避父亲的名讳,但对曾祖、高祖之名仍要避讳。“凡祭不讳”,是指祭祀社稷山川诸神时祷告词中可以不避先君之讳。
5.已祧不讳,大功小功不讳
天子七代以上先祖要迁入另外的庙堂,叫做祧。因年代久远,可以不讳。大功、小功均为丧服的种类,借以指代血缘关系较远的亲属,他们的名讳也可以不避。
6.妇讳不出门
即妇女之讳仅限于所居宫门之内,宫门之外可以不讳。这实际上是男尊女卑观念的一种表现。
以上各条不讳的规定是对避讳所引起的弊端的一种矫正,说明人们早已认识到了避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规定不是绝对的,有的朝代严(如隋唐、清代),有的朝代宽(如明代)。老百姓因为害怕犯禁,宁可从严,不敢疏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