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治的好坏,与有无严明而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有很大关系。所以,一般在政治比较清明的时期,政府对官吏的考核、奖惩,总是严格认真的。
我国封建社会,官吏的考核、奖惩制庋,肇始于战国,至秦汉开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办法。
在汉代,一年一度的考核,叫做常课;三年一考察治状的,叫做大课。一方面,由中央课郡,郡课县;另一方面,各部门和长官课其属吏。
举中央对郡的常课来说,中央由丞相和御史大夫负责,有时皇帝还亲自出来主持,每年年终,郡国守相都要向中央报告一年来的工作,以接受考核。报告的内容包括:户口增减、垦田农桑、漕运水利、钱谷出人、盗贼狱讼、教育选举、灾害疾疫等。各地向上报告,有规定的簿册,名为上计簿,报告工作的过程,名曰“上计”。
怎样核实“上计”内容的真伪呢?汉朝还有另一套监察制度,这就是刺史制。汉武帝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共设十三个刺史,按是否犯有聚敛为奸、刻暴杀人、蔽贤宠顽、放纵子弟、勾结豪强等行为,来刺察各地长官的洽理情况。如果犯有其中一条的,就要受到弹劾和惩罚,如果严格守法不瑜诸条者受奖。
受奖一般都要赏赐财物和升官,受惩者,轻则降官,重则绳之以法。比如西汉宣帝表彰了胶东相王成,就因为他“治甚有声”,流民归田复业达八万多户,不仅升他为太守,而且赐爵关内侯。而哀帝时的鲍宣,则因“举错烦苛”,被免去了豫州牧的职务。
唐朝也有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大唐六典》规定,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有“四善”、“二十七最”等具体条目。
四善是“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侧重于德的标准;二十七最是对不同的职务提出不同的要求,如铨衡人物、擢尽良才,为选司之最;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等。这是侧重于才能、政绩的标准。
考课工作由史部负责,根据这两方面的标准,经过考核,写出考词,定为九个等级。如一最四善为上上考;一最或无最一善为中中考;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考;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考。根据考核的等第,进行奖惩。
唐朝时期,在太宗朝和玄宗统治的前期,对这套考核奖惩制度执行得比较严格,“贞观之治”,“开元之治”,都为人所称道。但自安史之乱以后,随着整个统治集团的日益腐败,考核奖惩制度也就徒具形式,甚至产生种种流弊。
明朝时期,朱元璋对官吏的考核奖惩也是十分重视的,他曾在洪武十八年考核了全国4117名府州县官吏,最后评出称职者十分之一,平常者十分之七,不称职者十分之昏贪污者十分之一,命令“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
可是在明朝中期以后,皇帝昏庯,宦官专权,厂卫横行,整个吏治就一日不如一日了。
总之,官吏的考核奖惩制度,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对于吏治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封建专制时代,对官吏考核奖惩要做到公平合理,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在各王朝后期,它往往随着整个统治集团的腐化而废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