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奴隶社会的“三典”、“五刑”

文章主题:史学参考  文章来源: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19-06-26 12:16:06

我们知道,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它充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就会产生不同的法。我国奴隶制社会所制定的法,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利益的重要工具,它不但有失公正,手段残忍,其法堂判案的方法在今人看来也似乎有些离奇。

我国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夏代,到了西周时期,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为了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穆王(姬满)令司寇吕侯制作刑书,史称“吕刑”。这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出现的第一部成文法,“三典”、“五刑”即是该法的主要内容。

《汉书•刑法志》记载:“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诰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也。”这里所说的新邦,是指新开辟的疆域;平邦,指承平守成之国;乱邦,指篡弑叛逆之国。对这三类邦国,分别使用三种不同标准的刑罚。五种刑罚墨(在脸上刺字涂黑)、劓(割掉鼻子)、宫(阉割生殖器)、刖(砍掉脚)、杀(砍头),每种五百,共计两千五,则是指两千五百种应受刑罚的行为,而这样的刑罚,只是针对平邦,针对乱邦的刑罚无疑更加严酷。由此可见当时奴隶制法的不公平及残忍程度。

奴隶制法判案定罪的方法,在今人看来也颇为离奇。据有关史料记载,《周官》有五听、八议之法。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就是从言辞、表情、气息、听闻、眼神五个方面判断案情。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一就是在议案时充分考虑对亲属、故人、贤人、能人、功臣、贵族、勤恳、宾客的照顾。

古法堂判案定罪的方法,从许慎《说文解字》中也能够看到一些迹象。《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是:“漉,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扇,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金,古文。”意思是说:溏(法),刑法。(法律)像水一样平正,所以从水;扁,是用来抵触不正直一方的神兽,使不正直者离开它,所以从扁去。法,今文法(汉代的法子),是渡的省略。金是古文漉字。《说文解字》对庸的解释是:“扁,解扇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省。凡庸之属皆从扇。”意思是说:庸,獬豸兽,像野牛,一只角。古时候判决官司,叫扁去抵触那不正直的一方。古文庸的上部,像其头和角的形状,下部是豸的省略。另据《神异经》言:“东北荒中有兽,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正,名曰獬豸。”此说与《说文解字》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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