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制于周代本身就已具有法的性质。用礼的内容十分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条招、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论,非礼不决;君匝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茬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桐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城不庄。”
显然,礼所规定的不少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根本法的性质,是“论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具有“经国家、定社程、序民人、利后嗣”的重大作用。总之,所有一切都必须以礼为准绳。这就是后来儒家创始人孔子以西周为典型所概括的“为国以礼”的“礼治”。
春秋礼崩乐坏之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极力倡导恢复周礼,其原因便在于他们认为,人人道守符合共身份和地位的行为规范,便“礼达而分定”,达到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贵贱、尊卑、长幼、亲硫有别的理想社会秩序便可维持了,国家便可以长治久安了。反之,弃礼不用,或不道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将“礼不行则上下昏”,而儒家所鼓吹的理想社会和论常使无法维持了,国家也就不可治理了。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作用,提出礼治的口号。
儒家主张礼治,以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即礼作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同法家主张法治,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即法作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原是对立的。在先秦百家争鸣的时代,儒、法两家各自坚持自己的主张,抨击对方的学说,互不相让。秦、汉法律都是法家制定的。商靶的秦法渊源于魏李但的《法经》,萧何定汉律又承秦制,为法家一脉相承的正统,完全代表法家精神,为儒家所不能接受。
汉武帝标榜儒术,法家逐渐失势,儒家抬头后,开始以儒家思想改变法律的面貌。汉儒在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在撰写法律章句来解释法律和以经义决狱两件事上。据《晋书刑法志》,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每家数十万言,断罪所当由用者合26272条,7732200余言。以经义决狱者有董仲舒、应砌等人。将儒家经典作为判罪量刑的标准,说明儒家思想在司法上发挥了实际作用,意义重大。
而秦汉以后,随着儒法合流、礼法统一和儒家思想的占据统治地位,周礼的“其尊”、“亲亲”和“男女有别”等原则,经过改造又演变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并逐步经典化,终于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礼教。此后,封建法制中的“八议”、“十恶”、官当、依服制定罪量刑、亲亲相隐、“犯罪存留养亲”、子孙个得违犯教令和不得别籍异财等,都是“礼治”思想的体现。
以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法律因此发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谓“明刑56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裁的力量来维持礼,加强礼的合法性和强制性。礼认为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为、所制裁的。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