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统治者按照人口征收赋税和摊派劳役,所以对户口的登记和管理十分重视。
户籍管理制度起源很早。春秋时,齐、鲁、卫、越、楚等国先后建立书社制度来管理户籍。当时规定每25家为一社,将社中民户的姓名书于户籍簿中进行管理。
战国时,大国的地方长官每年要将境内户口登记状况和赋税收入预算呈报国君。秦国商鞅变法后,严格户籍管理,又将之与军事编组相结合,五家为保,十家为连,行“什伍连坐法”。
秦统一全国后,将户籍与土地联系起来。汉朝定《户律》,各地八月将各户占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记入户口登记册内,作为征收人口税和分派兵役、力役的依据。汉户籍三年一造,并三年上计一次;每年征赋前,对户籍还要校核。
唐朝也是三年一造户籍。由民户自己申报户口、田地,记入“手实”,里正据“手实”造籍。官员按各户资产多寡、丁口强弱量定户等(户分九等),据以征收户税。上计一年一次,两次造籍中间年份按各年呈报的“手实”注于籍册,相当于异动登记。为防止低报丁龄、伪报病老,官员须检阅人丁形貌,称“团貌”(三百家为一团)。到此,户籍制度趋于完备。
到了宋朝,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征收赋税渐以田亩为主,户籍遂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客户,并按土地多少分别户等(农村分五等)。同时,设置各种单行的田亩账册图簿,地籍逐渐从户籍中分离出去。宋朝虽取消了人口税,但仍征丁口之赋,差役也按丁抽派,因又有丁账、丁口簿、五等丁产簿等单行户籍,均只计男丁。王安石主政时行保甲、完税诸法,许多地方又取消了丁账等单行户籍,改设甲册,并作抽练兵勇之用,亦常作为催科、征赋之据,但亦限于男丁。
由于元朝户籍管理混乱,明初整理户籍,进行人口普查,颁发户帖,登记户种(民户、匠户等)、原籍贯、现籍贯、居住地、各口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明朝又在户帖的基础上建立黄册,除记录户帖项目外,还列有徭役、税粮等项。黄册十年编造一次,十年内的变动也登录,借以调整赋役。地籍则另有鱼鳞册,与黄册并行。明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后,大部分赋税都按田亩征课,鱼鳞册更为重要。黄册改以户籍为主,但这时仍有部分税银按人丁征收。
清初,户籍散失。顺治初期,为征收丁银,行户籍人丁编审制度,即将户籍分为军、民、灶、匠四类,以户为单位核登丁口,三年(后改五年)一造丁册,其他人口不备载。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以后滋生人丁不再加征丁银,其后逐步实行摊丁入地,丁银全部并入田赋,人丁编审作用消失。乾隆六年(1751年)政府规定通过保甲系统统计男女老少全部人口,保甲成为户籍管理的基础,一直沿用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