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远古时代,婚姻的概念不是以感情的交流或利益的交换为主要内容,婚姻在原始文化中与武力紧密相连。因此,婚姻的形式经常是以强制性出现。
列维一斯特劳斯在《野性的思维》中作了极为有趣的分析,他把注意力集中到土著人的思想和社会结构的矛盾状态——两个季节、两个性别、两个社群、两级文化(“高级的”,即入族者,男性属于这个族。“低级的”即未入族者,女人属于这个族),而社会性力量属于前者,自然繁殖力属于后者。
在实际过程中,所表现的是:雨季吞没旱季,男人“占有”女人,入族人“吞下”未入族人就成了最有代表性的文化现象,因而,在有些民族中(如约卢巴人)“吃”和“结婚”是用—个动词来表示,其一般意义仍是“赢得”、“获取”。
有人认为,这种现象是私有制造成的,即把女人作为男人的财产对待。如是说,当然有其道理,但失之笼统。这种几乎是世界性的语言现象已经透彻地表示出性爱的“永恒性”母题中弥漫着不言而喻的强制性色彩。
此外,对“婚姻”文化释源,我们也会发现其中包含着男性对女性的强制性性爱因素。王献唐先生在《炎黄氏族文化考》中认为,古无嫁娶,亦无夫妇名义,妇女多由俘虏或掠而来,故女即初文奴字,字亦作妞,从丑,丑即手义,与奴同。
据考,无论是战争时之俘虏或抢掠均宜于昏暮。故婚姻之婚从昏,昏夜袭劫,因谓婚嫁为婚,习俗相沿,后世婚礼亦于昏暮行之。
许慎的《说文解字》中的“婚”是:“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再嫁娶之“娶”,初文为取,经文取娶通用。初义犹言劫取,掳取也。取,从耳从手,以手执耳,牵其人,谊为指事。从词源上考,妻、姨、娣、妾、娌、妯等皆所娶之人都与劫掳有涉。在炎、黄五帝之时,炎族多美女,以其美而劫取,亦为主因之一。
正是因为婚娶原与武力有着渊源关系,故“南地僻乡,时有劫妇之风。”确实一点不假。中国各民族从古到今“掠夺婚”(抢婚)是民俗婚姻中最通行的形式。《易经》爻辞中的“匪寇婚媾”反映了殷商时代抢婚遗俗。
恩格斯在分析到抢婚时说过:“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现象”。“在以前的各种家庭形式下,男子是从来不缺乏女子的,相反,女子倒是多了一点,而现在女子却稀少起来,不得不去寻找了。因此,随着对偶婚的发生,便开始出现抢劫和购买妇女的现象,这是发生了一个深刻得多的变化的普遍迹象,不过只是迹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