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府对国家金融的管理制度

文章主题:历史研究  文章来源: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0-02-22 11:56:21

北宋政权建立后,一面清理着旧时的货币,一面又建立属于自己的铸钱业。太祖赵匡胤下令禁止质量差的铜钱和铁钱的流通,规定时间,限期送到官府,否则,到期不交者将会判为有罪。太宗赵炅时又有规定,每贯铜钱必须在四斤半以上,才可以在市面上流通,一旦有不合标准的,一个月内要把这些送到官府,官府则按照铜的价格收购。

宋太祖赵匡胤在即位的当年就开始铸造“宋通元宝”钱,太宗初年(976年)开始铸“太平通宝”钱。当时北宋铸造的钱币主要是小平钱,每一千文所需铜三斤十两,铅一斤八两,锡八两,每串重五斤。南宋所铸造的主要是折二钱,每一千文铜钱用铜两斤九两,铅一斤十五两,锡两斤,其中含铜量很低。

两宋时期,货币制度很是混乱,再加上国家所铸的钱币质量逐年降低,还出现了钱荒现象,盗铸的事件四起。史书中曾经这样记载:“奸民冒法,盗铸云起,重辟之下,不能禁止。”宋朝时期关于“私铸钱”还有相关的法规,其中这样规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求利者,徒一年。”

南宋高宗时期规定,在民间私自铸造或熔炼铜钱、铜器的,一两以上发配两年,而严重超标的则从严判刑,并处罚金300贯;准许他人告发,而邻居没有观察仔细的,都会处罚金200贯。

宋代有一时期,全年闹饥荒,政府为了减轻灾情,严格规定铜钱的流向与流通,规定禁止带铜钱出镜,如果有人把铜钱带出了国境,超出了政令的范围,那么五贯以下者判刑,而五贯以上者则直接处以死刑,后来竟然改为只要带出一贯即处死刑,真可谓是严酷至极。同时,宋政府为了控制铸钱业,还制定了其他的刑罚,如徒(剥夺政治权利一段时间)、流(派到边境镇守)、编配等。

宋代在唐朝的商品经济基础上,社会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唐代时的飞钱流传到宋代仍继续使用并有所发展。早在宋立国之初,效仿唐代的飞钱,“许民入钱京师,于诸处便换”。政府为了管理飞钱,于是便在开宝三年时设立了便钱务,使得此业务得以稳定发展。同时,政府还限定商贾“止约赴榷货务便纳,不得私下便换”,禁止民间便换。

与商品经济发展同步的借贷行业在宋代同样发展较快。宋朝时期放贷的人员既多又杂,并且其中很多是兼营,如地主、商贾、官僚贵族以及寺院僧人等。与此同时,宋代还出现了专营高利贷的人,在宋朝的文献中所说的“库户”和“钱民”就属于这类。除此之外,就连宋朝官府也经营着借贷业务,值得一提的就是政府设立的检校库,其主要是抚养、管理官员之家失去父母的孤儿,但是政府为了解决费用问题,“将见寄金银现钱依常平仓例召人先入抵当请领出息,以给元检校人户”。熙宁年间,政府推行了市易法,其中抵当赊贷官钱的业务也与此类似。

综上所述,宋代的货币金融体系发展很快,在相关的法规制定上也较前朝完善得多,也为后代的法制建设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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