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地方行政制度。最早出现却在春秋时期,在秦汉之际最为盛行。
春秋初年,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县的封邑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郡的面积比县要大,但由于地广人稀,十分荒僻,实际地位并不如县。进入战国,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郡下开始设县,逐渐产生了由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国家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林立,执行状况各不相同。
秦朝建立后,经过朝廷上的两次辩论,秦始皇决定在全国范围废除分封制,广泛推行郡县制。其最初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调整,增至四十余郡。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由朝廷任命,其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政财、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对县令(县长)的工作进行考察。
概括来说,秦朝的郡县制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牵制,而最高统治权都掌握在皇帝的手中,这样就确保了统治者对广大民众的专制统治,对维护国家的统一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