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前,广西苗族各村寨普遍存在“寨佬”制度。1949年后,寨佬制度已经消失,但许多村寨的重大事情仍需要村寨德高望重的自然领袖拍板定夺和主持商议,人们还按旧习惯称之为寨佬。
寨佬是苗族社会的法官,负责执行苗族社会内部的不成文法——村规民约。寨佬不是自封的,也不世袭、选举、任命,不以财产多少为论,不以权势大小为凭,无俸禄,是自然形成的。某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崭露头角并获得很高的威望,众人公认他为村寨领袖,他便是寨佬了。
一般说来,寨佬的年纪多在40岁以上,有十分丰富的生产、生活经验,还通晓苗理古规和村规民约,深明事理,办事公道,执法如山,不徇私情。其作用一旦降低了,自然就会有人顶替其位。若寨佬触犯村规民约,同样视情节轻重而受程度不同的惩罚。
苗族寨佬有两种,一是寨佬。其职责是处理本村寨的山林、田地、水塘等纠纷,家庭、财产、婚姻等矛盾,本村寨的公益事业的兴办与实施,协调本村寨与外村寨之间的关系等。二是大寨佬。除本村寨的事务外,还负责“一方岩”(指由地缘邻近的苗族村寨自然形成的一块大聚居区,小则十几个村寨,大者有上百个村寨,常在一起“埋岩”议事)的重大纠纷的裁决,社会秩序的维持,主持重大决议,以及本岩与其他地方的关系协调等。
苗族社会中还有另一自然组织及其领袖,这就是芦笙队及其首领芦笙头。在广西苗区,每个村寨都有一堂芦笙。其首领芦笙头是村寨芦笙队的灵魂,他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善于交际,能说善唱,娴熟芦笙的各种演奏技巧,深知苗族的各项礼仪与各类约定俗成的规矩。芦笙头为大家办事是不计报酬的,他的主要职责是:
(1)培训青年吹芦笙和跳踩堂舞;
(2)请芦笙师傅制作与维修芦笙;
(3)率领芦笙队出访、回访;
(4)领队吹奏芦笙迎送新娘;
(5)组织青年们学唱苗歌、苗戏。
与寨佬一样,每堂芦笙的“芦笙头”也不是自封的,而是自然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