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社是由灌渠一带渠人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一般是在每一支渠上,都由用此支渠水的百姓中承担“渠河口作”的人组成一个渠人组织。这类组织称为“渠社”。
渠人的活动主要是防水和修理渠堰。另外,还有修理、兴建桥梁,分配用水的职责。对渠人的这类活动,官府不仅是指导,而且是严格地控制、监督。这类活动的任务是来自官方的指令,如果不参加这类活动就要受到官府的处罚。
如伯5032“甲申年十月四日渠人转帖”中云:“已上渠人官中处分田新桥,人各耀锹一事,枝一束。幸请诸公等帖至,限今月廿五日卯时桥头取齐。提二人后到,决仗(杖)七下;全不来者,官中处分。”在通知渠人参加这类活动的渠人转帖中,一般都有“全不来,官有重责”之类的规定。
渠社组织反映出绿洲之内占有耕地的农民对水利事业的关切。所以,渠社从一成立就具有民间性质,但是,由于敦煌水利设施十分复杂,诸于渠、支渠之闻,以及一渠诸多用水农户之间的各种矛盾依靠各渠组成的渠社是无法解决的,故必须由官府进行管理、监督、协调。而官府则利用了渠社这一渠人组织对敦煌的水利设施进行维护、修理、使用,并作为一种力役强制他们承担。这就使原来作为民间组织的渠社变成了官府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