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官吏的住所简称“官舍”。自秦汉起,由于各级官员均由国家任命,官员大多存在住房需求。因此,由国家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形成制度。
地方官连同随任家属免费享用机关住房的传统,一直维持到清朝覆灭。相反,随着国家中央集权管理职能的日趋完善甚至繁复化,京朝机构及供职人数也在不断增加,所以,京朝官的住房问题经历了较多的变化。
两汉时,官员及其家属多居官舍。从唐朝开始,政府不再为官员及其家人提供官舍,官员们的住宅和办公的衙署也逐渐分开。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从外地进京为官的官员要么买地建房,要么购置现成的“二手房”。但皇帝也会特赐一部分高级官员携眷入住产业属国有的宅第,一旦居者调任、贬谪或告老还乡,再收回。
宋朝时,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官员要住房,便得向主管国有房产和邸店的行政部门——楼店务租房。元朝大体沿袭了宋朝的做法。
明朝沿袭了前代的做法,但也有一些部门通过筹募资金自建房或购置房产,以供本部门的官员居住。
到了清朝,官员住房实际上采取近似于“福利分房”的制度,原则上依照级别分配房屋。虽然不同时期,具体做法稍有不同,但大致上的分房原则是一品官给住房20间,二品官给住房15间,三品官给住房12间,四品官给住房10间,五品官给住房7间,六品官给住房5间,七品官给住房4间,八品、九品官给住房3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