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期间,在天津地区最主要的习俗是“灯官会”。据说,“灯官会”原流行于湖北一带。清光绪年间,随着北上换防的鄂军的传播在北塘盛行起来。
旧时天津的“灯官会”由地方有威望的人士组成,服装道具则向县衙暂借。灯官,又称“灯政司”,出会时,灯官身着知县官服,坐着八抬大轿,带着真正知县的大印和惊堂木,代行知县的权利。轿前三班衙役,高举“肃静”“回避”大牌,齐声唱喝。再往前,有头前引路的小差役,打着印有“灯政司”字样的大红绣灯。轿后跟随的,是推着囚车,手持镣铐、木枷、术杖、军棍等刑具的班头、捕快。场面既威严又滑稽。
大街上所有店铺商号门前,摆放桌案,备好茶水点心,干鲜果品,对灯政司热情接待。灯政司路经各店前,店主必要衣冠整齐地跪拜在轿前,并诚恳地征求意见。灯政司在店前的花灯上故意挑剔找茬口,店主必须低头认罪表示悔改,然后交出罚银(一般在百两以内)。
但与平日不同的是,罚银越多,被罚的店主越受人尊敬,看会人掌声越热烈。灯官会上一般不会出现“抗拒者”,否则灯政司便可发号施令,当众给以各种处治,乃至“动刑”。
灯政司有时也假戏真做,借机处治一些行为不端之徒,衙役们也不免动点“真格的”,让其当众出丑,以快人心。
至正月十六,“灯官会”结束,道具送还县衙。会头将所罚银两如数上账,除了少量奖励演员,还称些粮米周贫济困,其余大部分用于修路、修桥、修建寺庙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