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西北部分地区,1949年前曾盛行招夫养夫的婚俗。其特点是丈夫与妻子婚后(时间不定),妻子在继续保持原配的基础上,另外再招一个男子,履行丈夫的职责来养活前夫及其子女。
从类型上分,有契约类和非契约类两种。契约类的基本形式是前夫及妻子与招夫通过商议,签订契约作为“法律”保证,大多契约是不成文的口头许诺。只要三人作为媒证即可。
契约类的招夫养夫,一般是通过媒人的中介实现的,通常还要履行结婚仪式,一般情况下,由前夫家择定良辰吉日迎招夫入门。前夫家的亲族及乡党都要来吃喜酒,表示恭贺,招夫与妻子要行拜天地,吃交杯酒和夫妻互拜的礼节。
非契约类的形式多样,招夫也不像契约类招夫那样忠心耿耿,妻子也视其表现,可能随时解除婚姻,驱逐其出门。这类招夫同样也要举行认兄(即招夫拜前夫为兄)、认爹(前夫子女拜招夫为父),亮家底,说村事,筹划生计,喻示家规等仪式,这些仪式是对道德和法律的一种具体而又形象的确定。
两当县一带,地贫民穷,加之水质大量含氟缺碘,“大骨节”病流行,被贫困疾病折磨的男子为养家糊口,迫使其不得不劝妻招夫以解决实际困难。充当“招夫”的青年男子,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为他人当牛做马,或充当别人传宗接代的工具。
作为一种婚姻形态,招夫养夫除了经济原因外,还有特定的社会土壤和文化背景,从古代起,两当山区野合之风就颇盛。传说在很早的时候,蛇蛙二神在此相媾,结为夫妻繁衍人类,从那以后,每于蛇蛙复活的日子,成年男女郊游撒野以祭蛇神与蛙神。野合后造成的婚姻结局是多种多样的,一些已婚男女经野合后纳妾或招夫回家经营共同的事业,招夫养夫就是在这种文化背景下的变异。
由于这种一妻多夫的变异形式本身包含着当地人的许多功利主义的动机,并发挥维系着一个多元化家庭的实际功能,因此,在当地约定俗成,被大多数人接受,并流传至今。
招夫养夫也是古代男居妻家的派生习俗。至少在唐代已盛行过此俗。其时,六礼未改,然于亲迎中却是女娶男儿,在女家举办婚典。婚礼与男娶女无甚大异。青庐拜堂、吃交杯酒、坐守头夜婚等等,都是男娶女家中常见习俗。男居妻家有多长时间,义务与责任是什么,无材料可考。今推测,这种婚俗是为强化两家关系而已。据说至夫妻生下孩子后,一家三口便才回到夫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