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指“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科学技术使安乐死没有技术问题,但不能解决随之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有主动与被动之分: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主动措施(如注射或服用药物)加速病人死亡。被动安乐死是指对危重病人不给予治疗或撤除支持其生命的医疗设施,而听任其死亡。
安乐死还有自愿与非自愿之分: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用口头表态或遗嘱等方式表达自己希望安乐死的意愿而决定的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因病人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而由亲属或监护人做决定的安乐死。
赞同安乐死的理由:
①与其无尊严地苟延残喘,不如有尊严地死去。尊重病人有尊严地死去的权利。
②与其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无望挽救的绝症患者身上,不如允许他(她)无痛苦地死去。这样既节约了医疗资源,省下来用于救助更需要的和可以治好的病人身上,又减轻了社会和病人家属的负担。
③选择死亡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坏的选择。
④病人有权选择死亡,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⑤医生既有救死扶伤的职责,又有帮助病人减轻痛苦的职责。当病人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医生却硬要拖延,这实际是对病人的虐待,是不人道的。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
①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允许医生赐病人以死亡,是允许变相杀人,这既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又不符合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要求。
②从医学发展的历史看,没有永远治不了的疾病。认为无法救治就不去救治,无益于医学的发展。
③让病人家属亲眼看着亲人“人为地死去”,非常残酷,又违背道德。
④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意愿未必是其理智而真实的意思的表示,有的只是不想拖累家属,有的只是精神空虚或一种暂时的要求。
⑤不仅医学的发展使原以为的绝症可治,现实中更有许多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昏迷多年后苏醒、被医生宣布最多只能活几个月的病人却又活了十几年。安乐死可能导致错过三种机会,即病人可以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望康复的机会,某种新技术、新方法使疾病得到治疗的机会。
⑥法律允许安乐死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我国尚未通过关于安乐死的有关法律,这也反映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