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商业系统中还有一种撮合买卖双方的经纪人,名叫“牙人”。他们主要的工作是说合买卖、代人经商、接受委托、揽纳商税等等,最重要的是,他们在契约买卖和赊欠贸易中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官府要求在签订契约的时候必须有牙人担保,牙人负责监督双方履行合同,并且在产生纠纷时候作为证人。没有牙人担保的契约,若是产生纠纷官府则不会理会。
官府对牙人资格的控制非常严格,“须召壮保三两名,及递相结保,籍定姓名,各给木牌子随身别之,年七十以上者不得充。仍出榜晓示客旅知委”。而招揽生意时,“只可令系籍有牌子牙人交易”。
而牙人的行规规定:不得将未经印税物货交易;买卖主当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阻障;不得高抬价例、赊卖物货、拖延留滞客旅,如自来体例,赊作限钱者,须分明立约,多召壮保,不管引惹词讼;如遇有客旅欲作交易,先将此牌读示。如此严格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牙人搅乱交易的秩序或者发生蒙骗钱财之类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