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部专门性的《老年法》之外,我国的《宪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1.《宪法》
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婚姻法》
第2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继承法》
第7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的,即丧失继承权。
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按“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继承。
4.《民法通则》
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5.《刑法》
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重伤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民事诉讼法》
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扰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