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是我国北方古老的兄弟民族,用民族学的研究方法考察,鄂温克族的先民,在隋唐时就游猎于贝加尔湖东北苔原地带的鞠部。马端临的《文献通考》载:“鞠国在拔野古东北五百里,六日行可至其国,有树无草,但有地苔。无羊、马,因畜鹿如牛马,使鹿牵车,可乘三四人。人衣鹿皮,食地苔,其俗聚木为屋。”这一记载形象地勾勒出了鄂温克人生活的图画,“聚木为屋”就是指的鄂温克人居住的仙人柱。
清初,鄂温克人在南迁嫩江流域之前,其家庭结构还是处于父系氏族公社阶段,以父系血缘为联结的纽带,每一个氏族都有自己的氏族长,氏族大会是全氏族最高的权力机构,氏族中的大事,都由氏族大会裁定。氏族长是由氏族成员民主选出的,氏族长有召集氏族大会和处理氏族内部纠纷的权力。按照鄂温克族的传统习惯法,当选氏族长的法定年龄为20岁,如不到年龄,就不能被选为氏族长。
鄂温克人南迁嫩江流域以后,父系氏族的家族结构,就逐渐开始由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过渡。原因主要有三点:其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进入了鄂温克族的社会之中。在父系氏族社会中,一夫一妻制的家庭,逐渐开始独立。其二,铁器的传入,使一夫一妻制的独立家庭加速发展,在父系家族的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土地、森林、猎场、牧场的基础上,个体家庭也开始占有牲畜、枪支、狩猎产品,私有财产使个体家庭逐渐摆脱了氏族的血缘束缚,使个体家庭逐步成为独立的消费单位和经济单位。其三,清代的旗佐制度也是促使鄂温克族氏族制度瓦解的一个重要因素。清初时对鄂温克族实行“须用善言抚慰,饮食甘苦,一体共之”的招抚政策,根据鄂温克族的氏族结构特点,以氏族为单位,编设牛录,不设兵额,每年每进贡貂皮一张,归宁古塔昂邦章京管辖。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势和私有财产的集中,在鄂温克族中,出现了氏族贵族。据史料记载,在清朝初年,在鄂温克族的一些氏族贵族中,在家庭结构中已出现了家奴,让奴隶来放牧牲畜。奴隶的来源,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战俘为奴。在清代,鄂温克族官兵从征时,俘获的儿童带回家中蓄用为奴。第二类是赏奴。清政府承认鄂温克族在家庭中蓄用奴隶,把一些流犯赏赐给鄂温克族官兵为家奴,史称“迁奴”。《黑龙江外传》就有这样的记载:“为奴者,律书给披甲人为奴,给索伦、达呼尔为奴。”“索伦”,即鄂温克人。第三类是买奴。在当时,奴隶可以买卖,一匹马或一个银元,就能买到一个身强力壮的奴隶,鄂温克族的家奴,有相当一部分是买来的。据《黑龙江志稿》记载,清末仅布特哈东路,即今讷河市一带,鄂温克族官兵就拥有奴隶476户,男女老幼共计有1323人。布特哈西路,即今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镇一带,买奴情形也大致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