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国际社会的成员较过去有了成倍的增长,国际交往也较过去具有了普遍性和世界性的意义。尤其是1945年联合国的成立,对于现代国际礼仪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以国家主权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成为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世界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应该遵守的现代国际礼仪的基本原则。
拥有190多个会员国的联合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最具权威的国际组织,而《联合国宪章》中所确立的联合国的各项宗旨以及宪章中的各项条款,则被公认为是现代国际法的最重要、最权威的文献。在宪章的“序言”中阐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在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循的七项原则中,第一项就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将“主权平等”列为宪章的各项原则之首,可见“主权平等”原则对于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极端重要性。“主权平等”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每个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弱都享有平等主权,不受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每个国家都有尊重别国主权的义务,不得借口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侵犯他国的主权。所以,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应当具有独立地管理自己国家和处理本国内外部事务的权力。国家与国家之间虽有大小和贫富强弱之分,但是在国际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所有国家在国际交往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国家平等既然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作为国际交往中的一种行为规范的现代国际礼仪,当然也必须遵循这一准则。国家平等不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且应该是实际上的平等。如果在国际交往中,交往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也就谈不上什么遵守国际礼仪了。历史上,罗马教廷曾经将欧洲的君主国分为三等,对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的待遇;古代中国以中央帝国自居,封建统治者将周边的国家视为蛮夷和藩邦属国,对“天朝”只能进贡和俯首称臣,这些国家的使节觐见皇帝必须行“叩拜”礼。像这些做法,根本谈不上国家平等,是现代社会所要摒弃的。它不仅与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相违背,也是现代国际礼仪所不允许的。
礼仪上的国家平等是交往国之间的相互平等,是建立在“对等”基础上的平等。所谓对等是指在国家之间相互交往中,交往双方应礼尚往来而且双方参与交往活动人员的身份、地位以及他们所享有的礼遇大致相近和相似。礼仪上的对等是国家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关系到主权国家的尊严,特别是涉及国家高层领导人之间的互访更是如此。当一国在接待正式来访的另一外国领导人时,首先考虑的就是本国的领导人在该国访问时受到了何种规格的礼遇,然后再决定以相应规格的礼遇来接待该外国领导人。当然,这种对等只是主权国家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对等,一个国家的地区领导人则无法享有外交礼仪上的对等待遇。
礼仪上的国家平等不仅表现为主权国家在相互交往中的平等,而且也包括不同主权国家人民之间的平等。在不同国家人民之间的交往中,不能因为他们国家的大小、贫富强弱,而在礼仪上有所区别。讲究礼仪上的国家平等,就是在礼仪面前所有国家的人民都是平等的而不论他们来自哪一个国家。即使他们的国家有大小、贫富强弱之分,但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对于来自大国、强国、富国的人民,我们在热情交往的同时,应保持自己的尊严和人格。对于来自弱小、贫穷国家的人民,我们更需要热情接待,而不应该有任何偏见和歧视性的言行态度,使他们感觉受到冷落和怠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