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舞蹈在现代艺术的领域里已经成为一种以身体的动态来表达人的思想感情,反映社会生活和创造美的艺术审美活动。因此现代舞蹈的目的是通过人的不同运动体态,利用不同的节奏变化来进行审美创造。
舞者在运动中体验到一种快感和享受,但更重要的目的,跳舞者不是为了自我享受,而是让观众欣赏。这是现代舞台上舞蹈艺术的基本目的。因此,舞者(主体)和观众(客体)的关系必须达到一种和谐的共鸣,才具有审美价值可言。如果排除客体在认识中的可能性,主体只追求自我感受,那么这绝对算不上是现代舞蹈艺术的完整涵义。
假设人们对某个“舞蹈”不能了解,不能认识,不能欣赏,不能共鸣,大家对之嗤之以鼻,即便是再好的阳春白雪也将为人们束之高阁。显然,“艺术”对舞蹈的基本要求使之上升到一种理性的要求。
但是,用历史文化发展的眼光来看,舞蹈上升为“艺术”,主体迁就于客体确是一种退化,它彻底根除了原始“跳动”(舞蹈的雏型)“目的”的排他性,即当时的舞蹈是为了自己,跳舞就是一种目的,而非手段。――原始舞蹈才真是原始的审美感情中最直率、最完美,却又最有力的表现。
舞蹈是最能够抒发感情,渲泄积郁的形式。对于原始人来说,他们的情绪、感受经常是在舞蹈运动中体验。但是,他们并没有“为了”什么原因而去跳舞,这是现代人在看待和分析问题时惯用的理性思维方式。
人类祖先并不擅长于先入为主的“目的论”,对于他们来说,舞蹈给他们带来了狩猎收获的喜悦,族人死去的不安和悲哀,情欲撩扰的冲动,祭祀神灵的虔诚。很多感受都在跳动中同步生成。
比如在高原文化中。舞蹈就经常是集体无意识,在历史文化的各种传承仪式中的自然“流动”。有些仪式就起源于“祖先”在即定情境中的跳动。对跳动者而论,“目的”含义是淡漠的。但在现代思维面前却显示出阐释中的“目的”。瑶族的原始“绳带”舞构成了对盘瓠崇拜仪式的核心部分,这种舞蹈在广西大瑶山区还存在。
西南少数民族大多能歌善舞。“舞”本身就构成了生活中重要部分,但在他们各种舞蹈活动中,人们很难用现代艺术范畴的“主客体”将其分开。正因为如此,我们方能理解为什么原始文化中会有那么多的舞蹈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