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中西方伦理思想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幸福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①快乐论。这种观点认为,幸福就是快乐或者是持续的快乐,是对不幸的否定,它既包括肉体快乐也包括精神快乐。
②满足论。这种观点是从满足个人需要的角度指出,所谓幸福,就是处于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历史环境中的人们,在创造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的实践中,由于感受和理解到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满足。
③意义论。这种观点认为,幸福是完全不同于产生快乐的另一种行动所产生的。快乐的积累无论多少都不可能产生幸福。欲望的满足通常是快乐的,但欲望的满足恰恰意味着这种满足的意义是有限的,过分的满足或重复的满足令人厌烦,而幸福却多多益善,所以,幸福只能被理解为一种具有自成目的性、无限意义性、创造性和给予性的生活效果。其中的生活意义是指一种自己能够感受到的生活光辉。
④状态论。这种观点认为,幸福是一种使人在身心的总体水平上趋于自愿延续下去的状态,其中既有具体的满足,又有永恒的激情。状态论与快乐论、满足论的区别点在于,它不再以肉体与精神、过程与结果等可以区分可以界定的方法来解释幸福,而是以相反的方法把它作为一种二者“共建”的效果来说明。
状态论的极致便是周国平的幸福观:幸福是一个抽象概念,从来都不是一个事实,它是一种一开始人人都以为能够得到最后没有一个人敢说自己已经拥有的东西。
综上所述,在最为一般性的意义上,幸福是指人们所理解的一种良好的生活状态以及对这种生活状态的主观心境与内心感受。幸福范畴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这主要是源于生活世界的丰富多样以及人们主观心境与感受的错综复杂。
因此,从终极意义上说,对幸福的理解似乎存在着这样两种不可能性:一是列出全面且彼此相融的幸福要目;二是使大多数人在主观心境上取得对幸福的一致性理解。
对每个个体而言,幸福是人们在一定社会所给定的人生价值序列上的主观设计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幸福是一个人们自己设计并借以塑造自身的范畴。尽管一定社会的“标准的幸福”不可能成为每个个体的“幸福的标准”,但是,这种“标准的幸福”所确定的人生价值序列,却会对个体的幸福价值判断及在此基础上的主观感受和设计产生直接的影响。
换言之,人们不是随意地设计自己的幸福,而总是在社会所给定的条件中,在历史的经验中,在自己的努力中创造着他们的幸福。所以,对每一个个体而言,幸福并非遥不可及,但也不是触手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