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人类社会,尽管有不同的社会制度,但任何社会都有白己的“规矩”,这个规矩就是法律。法律的作用是保证处于当时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与公平,你只要承认这种社会制度,你就得遵守它的法律。这也就是人们强调“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的原因,也就足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不同的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也要“求大同,存小异”,签订大家遵守的“国际法”的原因。
只有有法律并人人遵守法律,社会才有秩序,国家才能和谐稳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试想:如果没有交通法规,行人不走行人道,汽车不“各行其道”而是横冲直撞,红灯不停绿灯不行,那一天要发生多少交通事故?不知要有多少人成为车轮之下的冤鬼!再试想如果没有刑法,抢劫的不判刑,强奸的不治罪,打人的不处理,那就会出现“我是流氓我怕谁”“拳头底下出真理”“人怂被人欺,马瘦被人骑”的现象,那不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了吗?那弱者还能生存吗?再试想,如果杀了一个人的和偷了一只鸡的通通拉来“咔嚓”一声杀了,那公平吗?因此,正常的社会必须有“规矩”,也就是必须用法律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按“规矩”处理,才能让社会有秩序,才能公正地处理违法犯罪分子。
“文化大革命”的实践充分说明了法律的重要性。在“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砸烂”了,法律不管用了,结果,连在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主持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在任的国家主席刘少奇都不能用宪法来保护自己,人格遭到污辱,人身遭到毒打,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戴上了“叛徒、内奸、工贼”的帽子,又被造反派从北京押到开封追害致死。直到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才为刘少奇同志平反昭雪,并高度评价了他的光辉一生,可惜刘少奇同志已经含冤离开人世好几年了。
在法律不起作用的“文革”中,多少像刘少奇、彭德怀、贺龙、陶铸这样的老革命家,多少像田汉、老舍、傅雷、周信芳这样杰出的知识分子被逼得自杀或被打死;北京的大兴,湖南的道县等地方的一些坏人“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擅自组织“贫下中农最高法院”,实行“红色恐怖”,大搞“群众专政”,滥杀无辜,造成成千上万的人死于非命,在国内和国际造成恶劣的影响。
无数事实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只有用“法制”而不是用“人治”,只有人人“守法”,国家才能发展,个人独裁才能避免,社会才舍和谐,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因此,无论是“居庙堂之高”的高官还是“处江湖之远”的草民;无论是一掷千金的鸿商巨贾还是捉襟见肘的贩夫走卒,每个人都应该守法,否则,大家都没好果子吃。